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在湖南郴州一位70岁的老人王某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儿子、儿媳不履行赡养义务,70岁老人王某一纸诉状将儿子谭某、儿媳王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11月18日,湖南郴州嘉禾县法院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处被告谭某、王某每月给付原告黄某赡养费200元。
原告黄某诉称,她与谭某某共生育一男两女,被告谭某是其唯一的独子。1992年她与前夫谭某某离婚。同年,她改嫁到袁家镇与村民彭某结为夫妻。 2002年,彭某去世。2003年,两被告从袁家镇把她接回家照顾小孩。直至2008年,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并且村干部、乡镇干部也多次到被告家中做工作,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接回原告居住,并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
湖南郴州嘉禾县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有三个子女,应根据各自的条件共同负担原告的赡养费。故法院判处被告谭某、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原告黄某赡养费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