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南网-海峡导报1月1日讯(记者李玉燕/文吴晓平/图通讯员张贤日)今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将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每张床位最高可获上万元补贴。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民政局获悉,《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将从今天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也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民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兴办者可自愿选择定位。对不同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政府将分别给予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四大类补贴
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费补助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四个方面。
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政府将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
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5000元,分5年拨付,即每个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
不过,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政府将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开办补贴。
对已开办并接收厦门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12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政府将为其投保床位综合责任险,由各养老机构与承保人签订合同,所需保费支出由市财政补助80%。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原由财政渠道发放给上述人员的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收养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其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拨付给接收入住的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
特定服务对象具体补贴标准为: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台湾居民来厦养老不是梦
新政策中还有一大亮点,那就是鼓励台湾同胞在厦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
今后,厦门将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方式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即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承包。据悉,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与大陆居民开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以及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