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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新加坡开始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并设立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凡工薪收入者,无论是公务员、职员,都要参加中央公积金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目前缴纳的基数为: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一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