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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台州新建住宅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2013/6/9 来源:浙商网 作者:佚名 [ ]

新建住宅,要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7月1日起施行,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从7月1日开始,新建住宅项目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

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

根据市住建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落实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足百户的按照最少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

新建住宅项目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在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服务半径等因素,宜在交通便达、临近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绿地附近布置,且必须具备通风、日照采光条件和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另外,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在建筑一层进行配建。通知规定,没有电梯的物业,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通知还明确指出,以下这些用房都不得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施设备用房;门卫、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楼梯间、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不具有产权最小权属单元要求的用房;其他不适宜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街道办事处

根据要求,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不得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将无偿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买卖、抵押。

除了新建住宅,政府部门也鼓励老小区能通过资源整合、购买、置换、租赁、回购等方式予以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实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据了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会为老人提供午休、吃午饭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还能为老人配备阅览室、棋牌室、健身房等娱乐措施。

责任编辑:睿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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